2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见2011年2月13日《京华时报》)
入职查乙肝禁令频发而屡禁不止的现象,颇值得研究。
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关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逾六成大型国企入职仍查乙肝。对此,社会对此反映强烈。这次卫生部禁令,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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